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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隸屬于印度商務和工業(yè)部的對外貿(mào)易總局發(fā)布了DGFT第26/2015-2020號通告。該通告旨在修改2017印度貿(mào)易分類(協(xié)調(diào)系統(tǒng))[ITC(HS)]中的玩具進口政策。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即時生效。進口玩具必須隨附以下證明:
1. 證明擬進口玩具產(chǎn)品符合印度國家玩具標準清單對應的標準類目。
IS:9873 (Part 1) – 玩具安全:第一部分 機械和物理性能的安全性(第三版)
IS:9873 (Part 2) – 玩具安全:第二部分 易燃性(第三版)
IS:9873 (Part 3) – 玩具安全:第三部分 特定元素遷移(第二版)
IS:9873 (Part 4) – 玩具安全:第四部分 秋千、滑梯及類似供戶內(nèi)外家庭使用的活動玩具
IS:9873 (Part 7) – 玩具安全:第七部分 指畫顏料的要求和測試方法
IS:9873 (Part 9) – 玩具安全:第九部分 玩具及兒童產(chǎn)品中的鄰苯二甲酸酯
IS:15644 – 玩具的電安全
2. 由制造商出具的符合性聲明。
該聲明必須表明已提交代表性擬進口玩具樣品到印度國家測試和校準實驗室認可委員會(NABL)認可的獨立實驗室進行測試,且實驗結(jié)果表明該產(chǎn)品符合印度國家玩具標準。該符合性聲明須隨附于制造商托運玩具期間的產(chǎn)品當中,旨在用來證明產(chǎn)品的符合性。